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