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