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督查反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