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17日双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的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专项规划的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取缔非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查处违法停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财政、应急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般采用平行式,也可以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可以通过安装道钉、隔离栏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二)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
(三)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四)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停车需求情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的其他情形。
出租车在专属道路停车泊位候客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一)盲道、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不足四米的人行道,商业区、大型文化公共机构集中路段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其他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不足二米的人行道;
(三)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消防设施或者消防救援队(站)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四)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一)道路停车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五)因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评估报告作为增减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据。增减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于变动十五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在规定停放的时段内使用;
(二)将车辆按顺行方向在标线内停放;
(三)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等情形发生时,应当按照处置要求立即驶离;
(四)不得在泊位内清洗车辆、非意外占位维修车辆;
(五)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六)不得擅自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及其设施、标志、标线。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交通管制期间未按要求立即驶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违法停车行为,应当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