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停放的时段内使用;

(二)将车辆按顺行方向在标线内停放;

(三)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等情形发生时,应当按照处置要求立即驶离;

(四)不得在泊位内清洗车辆、非意外占位维修车辆;

(五)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六)不得擅自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及其设施、标志、标线。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