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的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专项规划的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取缔非法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查处违法停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财政、应急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