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可以设置出租车专属停车泊位,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

出租车在专属道路停车泊位候客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