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交通管制期间未按要求立即驶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