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停车设施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非集中使用时段向社会开放。

居民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