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评估报告作为增减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据。增减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于变动十五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