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二)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三)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四)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五)与区域停车需求情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