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二)不得占用绿地和盲道;

(三)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四)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停车需求情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