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五)因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