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1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0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 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 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 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一)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根植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
(一) 投标人须知;
(二) 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 投标报价清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 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 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 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 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 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 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 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一)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各种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一) 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 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 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对项目内容或概算进行调整,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进行招标。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 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 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 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 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四)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 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 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选定中标人的;
(五) 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六)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