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五)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七)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九) 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