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 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 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三) 相应的业绩材料;(四)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