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