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