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已修改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二) 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 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四)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