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已修改下列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二)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三)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六)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