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九条已修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