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
(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考核,合格者统一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