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 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