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定
- 制定机关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监督,是指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情况以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有关管理的活动。其中,住宅小区包括群体住宅楼和单体住宅楼,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他使用人。
有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没有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
因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服务致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处于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应急管理。提供应急服务期间,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
前款规定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前期物业服务价格,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一)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三)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对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责任的物业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维修处理;
(五)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一)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购房款的1.25%交存;
(二)非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购房款的1.5%交存;
(三)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房屋总面积乘以出售成本价的1.25%交存。
(一)实行物业服务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
(二)实行物业服务巡查制度。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发现物业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人,并督促其整改;
(三)实行物业违法投诉举报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受理、调查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四)实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制度。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物业服务人满意度调查和测评,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
(一)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
(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