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购房款的1.25%交存;

(二)非住宅房屋按照首次购房款的1.5%交存;

(三)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房屋总面积乘以出售成本价的1.25%交存。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