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