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机制:
(一)实行物业服务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
(二)实行物业服务巡查制度。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发现物业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人,并督促其整改;
(三)实行物业违法投诉举报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受理、调查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四)实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制度。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物业服务人满意度调查和测评,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