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违法约定收费项目;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和抵押金、电梯使用维护费等费用;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