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三)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对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责任的物业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维修处理;
(五)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