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