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