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石刻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6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石刻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郁林观石刻群、东连岛东海琅琊郡界域刻石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花果山前顶石刻群、白虎山摩崖题刻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悟道庵石刻群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由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石刻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石刻保护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石刻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石刻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在对石刻所在山体开展地质灾害整治等工程建设时,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协商制定石刻保护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石刻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刻保护工作。
其他依法占有、管理、使用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石刻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义务。
对在石刻保护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学校结合自身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就石刻保护相关知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石刻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景区景点和公园、宗教活动场所等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学校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刻保护志愿者制度,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石刻保护工作,发挥石刻保护志愿者在石刻安全巡查、保护、宣传、讲解等活动中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刻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公示石刻名称、保护范围、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保护标志的设置不得破坏石刻及其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石刻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石刻较多且分布零散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石刻本体八米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提示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触碰、刻划、损坏石刻。
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所在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石刻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整治石刻周边环境,控制参观人流,禁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接近石刻,避免因景区开放对石刻造成人为破坏。
(一)刻划、攀爬、打砸石刻;
(二)在石刻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复制、拓印石刻造成石刻损坏;
(四)其他损坏石刻的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四)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五)其他危害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外、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开展不对石刻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参观旅游和工程建设,促进石刻的合理利用。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景区打造具有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参与石刻数字化展示平台开发建设,发展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高清直播等新型石刻文化旅游服务。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石刻保护设备、设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乱拉、乱搭电线电缆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