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升石刻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石刻数字化平台建设,采集、整理、保存石刻数字信息,建设网上石刻博物馆等数字化展示平台,建立石刻数据信息库,并纳入同级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