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公示石刻名称、保护范围、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保护标志的设置不得破坏石刻及其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石刻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石刻较多且分布零散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石刻本体八米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提示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触碰、刻划、损坏石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