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石刻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石刻安全,不得破坏石刻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石刻的历史风貌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