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石刻安全,不得破坏石刻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石刻的历史风貌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