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对石刻实施下列损坏行为:

(一)刻划、攀爬、打砸石刻;

(二)在石刻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复制、拓印石刻造成石刻损坏;

(四)其他损坏石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