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石刻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对石刻实施下列损坏行为:(一)刻划、攀爬、打砸石刻;(二)在石刻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三)复制、拓印石刻造成石刻损坏;(四)其他损坏石刻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