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石刻保护设备、设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乱拉、乱搭电线电缆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