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应当重点保护,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保护规划严格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