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刻文化价值挖掘,依托石刻资源,开发、经营石刻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外、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开展不对石刻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参观旅游和工程建设,促进石刻的合理利用。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景区打造具有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参与石刻数字化展示平台开发建设,发展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高清直播等新型石刻文化旅游服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