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石刻保护设备、设施;(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四)乱拉、乱搭电线电缆;(五)其他危害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