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四)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五)其他危害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