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建设隔离护栏、安防系统等物防、技防设施,加强保护并定期维护。

将军崖岩画、孔望山摩崖造像所在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石刻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整治石刻周边环境,控制参观人流,禁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接近石刻,避免因景区开放对石刻造成人为破坏。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