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石刻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刻保护志愿者制度,培训指导志愿者参与石刻保护工作,发挥石刻保护志愿者在石刻安全巡查、保护、宣传、讲解等活动中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刻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