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9月17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等候服务按照标识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四)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谨慎慢行,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公共和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七)文明游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持公园正常秩序;
(八)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景区景点内遵守秩序、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九)文明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十)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十一)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酗酒滋事;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饲养宠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他人生活;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婚丧喜庆等活动时,违反规定使用场地、设施或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每日早七点之前、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晚七点之后,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六)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秩序,聚众闹事、侮辱、恐吓、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
(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八)擅自遮挡、毁损、移动、拆除、盗窃公共座椅、健身器材、地名标志等公共设施;
(九)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乱发小广告、传单;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的区域内焚烧生产、生活垃圾或露天烧烤;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河道、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
(十二)不遵守乘车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十三)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规定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使用远光灯、鸣笛、变更车道;
(十四)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十五)出租车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地区喊站揽客;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不误导、强制旅游者消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