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