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