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