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