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