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和其他崇德向善、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