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南四湖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南四湖和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水利、特色产业、现代文旅、渔民安居等专项规划或者配套方案。
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河流入湖口和跨县(市、区)界断面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并组织定期监测。
南四湖流域工矿企业应当对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含氮磷、硫酸盐、氟化物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具备条件的,应当对自备水井进行水源替代,减少地下水中硫酸盐、氟化物进入地表水水体。
南四湖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在南四湖停靠或者航行。
南四湖流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管理,建立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置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并支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收集储存设施。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应当采取水体治理、植被恢复等措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实施专业化运营维护,确保其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实施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妨害大鸨、东方白鹳、大天鹅、鸳鸯、长耳鸮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并为候鸟迁徙创造条件。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点保护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组织开展湖内菹草、狐尾藻、芦苇、蒲草等水生植物的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并在南四湖周边和主要汇水河流两侧规划建设立体植物带,开展造林绿化,打造沿湖生态廊道;重点保护植物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通过封育、退耕还湿等方式予以恢复。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沙洲、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村落布局的保护,注重保持南四湖特色风貌。
在南四湖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其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四湖生态移民和产业转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四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预算,加大对南四湖渔民上岸安居、矿业权退出、池塘退养、畜禽养殖退出、船舶改造提升等支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外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
(三)非法设置排污口;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杀害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非法投放外来物种;
(七)非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八)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九)以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十)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十一)其他破坏南四湖生态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