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恢复河湖生态流量,保持南四湖的合理水位。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