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水利、特色产业、现代文旅、渔民安居等专项规划或者配套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